日期:2011-01-19 10:24
管理办法,在新办法出台前,经营公司已取得的外派海员劳务经营资格依然有效。
二、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问题
(一)根据《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原则和“谁对外签约,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经营公司规范经营。
(二)根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由商务部核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和赋予本地区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及与此相关的外派劳务咨询、为经营公司提供外派劳务人员等资格。
(三)经营公司应有组织地招聘、选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