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24
下劳务以外的对外劳务合作业务,须按《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四)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经营公司申请换发新的《经营资格证书》,如已具有其他类似的外派劳务资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不予受理。
(五)企业申请对港澳台地区的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按国家对港澳台地区劳务合作政策执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经营资格,仍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报商务部备案。
(六)根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将商有关部门另行制订特殊行业的外派劳务经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