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24
法规号:商合发[2004]4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上会:
2004年7月26日,商务部、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第3号部令,公布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自2004年8月26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切实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促进对外劳务合作规范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问题
(一)根据《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