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24
录和保存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依法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第八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 海关 、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第九条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备案登记机关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