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24
本办法规定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严禁以假文件、假合同等手段骗领进口许可证。
第四章 进口许可证的签发
第十六条 发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的规定,签发相关商品的进口许可证。经营者进口《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的商品,必须到《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
第十七条 各发证机构应当凭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发证依据发放进口许可证,不得越权或者超发证范围签发进口许可证。
第十八条 进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证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