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24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为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第六条 进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进口的法律凭证。凡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在进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 海关 凭进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第七条 进口许可证适用于《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内货物的进口。
第八条 进口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