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23
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产品时,商品编码应填报为29349990.01或38249099.05。
二、凡申报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印度尼西亚或泰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印度尼西亚或泰国的,海关应当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印度尼西亚或泰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