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23
下:
一、自2010年1月5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税则号列:29349990和38249099,不包括同属于核苷酸类的腺苷酸(5-AMP)、胞苷酸(5-CMP)、尿苷酸(5-UMP)及ATP等核酸类产品),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