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1
务纠纷,规定了接受请求的期限在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故应视为时效中断,原告提起诉讼,是在索赔期间。据此,此项债务债权应予认定。被告在知道贝尔?庇号轮有债务纠纷的情况下,同意接受巴拿马海洋霸王航海公司提供的银行担保,然后办理接船付款手续,应视为被告接受了贝尔?庇号轮该项转移的债务。因此被告应向原告偿还该项债务。 在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后,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进行调解。原告同意。 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民诉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