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2
。 证据表明,美国公司确切地知道存在错误安装的可能性及其危险性。 这里还存在一个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的问题。卖方通常对货物的设计和制造过程提出证据比买方更容易,为适用《公约》第四十条的目的,一旦买方提供的证据显示卖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形可能性大于不可能性,卖方如主张这种知道还达不到《公约》第四十条要求的标准,那么他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仲裁庭认为,中国公司提出了证据证明美国公司知道不符合同的情形及其危险性,而美国公司在不能排除用户错误安装的可能性的情形下,并没有提出证据显示他们曾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