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2
6万日元,应支付给第三人的违约金人民币60万元,营业利润损失人民币75万元,律师、会计师咨询费人民币17000元,以及邮电、差旅费人民币5万元。同年6月30日,上诉人在答辩中提起反诉,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租箱费14728美元和般运费576美元。1987年11月20日,原审法院认为第三人与原,被告之间有直接利害关系,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集装箱运输中的承运人在集装箱堆集场地只能签发待运提单,被告日欧集装箱运输公司却在货物装船前即签发已装船提单,是对原告福建省宁德地区经济技术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