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2
20%的违约金,并且需方有权解除合同。被上诉人由于没有收到空调机而未能如期交货。原审第三人遂于1985年8月26日通知被上诉人解除合同,并要求被上诉人按约支付违约金。事后,被上诉人即向国内数十家单位联系此批货物的销售,因市场滞销,均未成交。为减少损失,被上诉人于1987年2月10日以每台1700港元福州的离岸价格条件,将该批货物向香港云丝顿影音有限公司复出口。 1986年3月17日,被上诉人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上诉人赔偿因预借提单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货款损失及利息共计48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