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2
议,多次向三明通商株式会社提出停止进口第二批空调机1500台的要求,但未被接受。1985年7月27日,福建省富兴工业进出口公司接到日本三明通商株式会社的电传通知称,WO15CO97号提单项下的1500台空调机已于1985年7月25日付运“大仓山”轮。被上诉人获悉后,即于同月29日与原审第三人福建省福安县企业供销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将WO15CO97号提单项下的1500台空调机以每台价格人民币2000元售与原审第三人。该合同规定。交货期限为同年8月20日前;逾期交货,供方须承担不能交货部分的货物总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