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1:59
日,被告通过中国银行提供了信用担保,并要求继续交付货物.同日,青岛海事法院依法裁定,接受被告提供的中国银行信用担保,责令原告从裁定书送达之时起继续交付留置的货物.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原告和被告就滞期费的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等问题自行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原告同意将一百零八点五天的滞期费四十九万八千九百零一点九二美元做百分之九点五的特别扣减;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扣减后的滞期费四十五万一千五百零六点二四美元. 为此,原告申请解除中国银行保函对被告的约束力.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