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1:57
关系 。提单作为“物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已经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惯例。“物权凭证”概念来自英国法,并且被视为提单得以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作用的核心;但是学界对于这一如此重要的概念却并无统一的认识。 提单作为物权凭证早在1794年的Lickbarrow 诉Mason案中已获得英国法院确认 ,主要指它能代表货物本身,其占有或转让与货物本身的占有或转让具有同样的效力。在Benjamin on Sale of Goods这本权威著作中,作者认为“物权凭证”指“与货物相关的一份文件,其转让又转让货物推定占有的效力,而且可能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在这